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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长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合奏曲” ——2022·长江保护与发展论坛聚焦协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2022-12-21 10:33       来源: 作者:民进网【字体:

《人民政协报》(2022年12月21日 第12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把修复摆在压倒性的位置,明确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出了根本遵循。

  十年来,从长江干线综合整治攻坚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到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宏伟蓝图正在加快成为现实。

论坛现场

  日前,由民进中央、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共同主办“2022·长江保护与发展论坛”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来自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深入交流,共话“双碳”战略背景下,协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路径方法,共绘长江保护与发展蓝图。

论坛现场

  一条心 “一盘棋”

  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一条心,在实际行动中形成“一盘棋”,长江才将更加绿意盎然,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才能永葆生机活力,这是与会人员的共识。

  “长江的治理和保护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开展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治理、系统治理,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小平说。

  “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握全流域生态系统特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重要要素,统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协调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控制水土流失及沙漠化,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合理治理修复、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措施,提高综合保护能力,形成大保护格局。”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表示。

  世界自然基金会(瑞士)北京代表处上海区域主任、中国淡水项目主任任文伟也认为,不能孤立看待一个流域的保护与发展,“实际上,流域里面存在着非常多的利益相关方,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一直在做的,就是把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思想统一起来,达成一个共识。”

  任文伟表示,应在推动顶层保护机制设计,制定长江流域系统性保护规划的基础上,鼓励长江经济带企业参与长江保护,从独自行动到共同行动。同时,集合专家力量给长江把脉问诊,形成长江生命力报告。

  在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黄跃金看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产业转型升级任务依然艰巨、区域协同的机制尚不健全等。

  “这就需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下大力气解决好长江流域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在发展思路上增强替补思维,统筹协调,避免各自为政的孤立式发展,坚持区域联动式发展。同时,优化长江经济带城市发展布局,坚持东中西联动,形成区域高效的绿色低碳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黄跃金说。

  也有专家谈到了不断完善协同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提出应完善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加强长江上、中、下游地区协同,增强管理措施的统一性和贴近性,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健全跨部门和跨区域的协调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的平台,构建综合治理新体系。

  立良法 行善治

  保护长江,法治是最有力的武器,最有效的措施。

  在十几分钟的发言中,这句话被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局长徐翀反复强调。

  在他看来,长江保护法是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最坚强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该法的正式实施,才开启了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局面。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焦点问题,设置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等规定,以国家意志形式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立下了严格规矩,既彰显了以法治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也为法治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长江保护法也明确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基本原则,锚定了保护目标,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设置专章实施更高标准的保护。”徐翀表示。

  “因此,长江保护法虽然才只实施了一年多,但总体上仍达到了预期效果,有很多重要的保护措施得到了落实,长江保护和修复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王毅说。

  王毅也谈到了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存在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不清的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顺畅,配套规定、政策和技术标准未及时‘跟上’等,都影响着实施效果。”

  他建议加强长江流域法治建设的政策取向,尽快落实多层次跨行政区的流域协调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贯彻实施,出台长江保护法有关法律解释,统筹有序推进相关立废释工作。

  “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说清楚,地方也要利用法律空间,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绿色转型发展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发扬地方首创精神,不断创造自己的经验。”王毅表示。

  徐翀提到了不久前由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聚焦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四大攻坚任务,提出了28项具体工作。

  “《方案》可以被视为是长江保护与修复的新指南。我们可以在流域的大视角下,补充完善双碳、安全、新污染物等相关内容,探讨‘双碳’目标下‘流域一盘棋’的解决方案,形成流域‘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协同增效的新格局。”徐翀表示。

  重生态补偿 促价值实现

  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水资源所所长许继军看来,生态补偿是促进“共抓大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

  “就长江流域而言,由于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成了既满足较高发展阶段地区生态环境服务需求,又满足中低发展阶段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策手段,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促进了落后地区的发展,调节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许继军表示。

  然而,虽然已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补偿规模性较小,补偿标准较低,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权责利不够清晰,市场化机制也尚不健全。

  “长江流域的新老问题相互交织,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极为复杂。建议关注水源涵养、集中式饮用水、水生生物保护、水电工程和跨界水质保护横向生态补偿,打造由管理、科技、法律、经济四轮驱动+先进文化引领的长江保护与发展模式,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许继军认为,法律可以约束并保障社会资金在参与生态补偿的过程中获利,而文化则能对资金投入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一直关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完善问题。他发现,在实践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存在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四难"问题。对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体系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标准不一致,方法不统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还未全面展开,市场体系不完善,产权初始分配不公平;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的机制也不健全,流域上下游的补偿机制还处于自发状态。

  潘碧灵认为,应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生态产品交易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和市场交易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体系,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提高对专业生态产品评估机构的支持力度,也包括通过综合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供应、产业用地政策、绿色标识等政策工具,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他还建议健全要素市场配置为主体的生态补偿体系,将横向的生态补偿、流域的上下游生态补偿作为政府约束性的要求加以推进。丰富补偿形式,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产业园等方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引导公众合理消费和使用生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