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墙材革新立法 促进新型墙材发展的提案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文)指出: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国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03年,省政府出台《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修改),使我省墙材革新工作有了规范性依据。
一、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基本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300亿块折标砖,形成了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石膏、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的轻质高强、保温防火、节能利废、隔音防噪等多功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基本能满足全省县城以上建筑市场需求。五年累计节约土地5万余亩,节约能源209万吨标准煤,减少CO2、SO2等有害气体排放165万吨,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废石膏、工业尾矿等固体废弃物3000万吨。
2017年,我省新墙材产量同比增长6%,达到80.6亿块标砖,新墙材占墙材总量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71%。通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全省共节约土地1.3万亩,节约生产能耗4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39万吨,利用各种固体废弃物超过1000万吨。为我省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全省墙材企业总数为1800余家,新墙材生产企业630家,其中新墙材企业中的利废企业为450家。新墙材企业占墙材企业总数的31.5%,粘土砖生产企业(包括空心粘土砖、实心粘土砖)占墙材企业总数的68.5%,其中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占墙材企业总数的比例为40%。
二、我省新墙材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党的十九大对墙材革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严格保护耕地。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使用,鼓励墙材生产企业对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再利用,保护耕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墙材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的题中之义。
(二)县城“禁实”、城市“限粘”任务艰巨。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要求,要推进城市“限粘”,开展县城“禁实”,推动乡镇、农村“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领域节能降耗。并分批公布县城“禁实”、城市“限粘”名单,将完成情况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
2017年初,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发的《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县级(含)以上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地级城市及其规划区(不含县城)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副省级(含)以上城市及其规划区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制品;新型墙材产量在墙材总量中占比达80%,其中装配式墙板部品占比达20%;新建建筑中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90%。
截止2017年底,我省县城“禁实”任务才完成55%,而且很不彻底,部分地方出现反弹。城市“限粘”工作才刚刚开始,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面对城镇化、美丽乡村等建设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方兴未艾,我省县城“禁实”、城市“限粘”工作还任重道远。
(三)缺少有效抓手和法规依据。
1.调控手段缺失。2017年3月,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这是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的“降费减费”,减轻企业负担,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决定。
原有的墙材革新工作主要通过墙改基金的事前监督来推进管理,用基金的杠杆原理来撬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也就是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通过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专项基金对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新型墙材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成本,提高新型墙材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能力。随着墙改基金杠杆的取消,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也将不复存在,缺少了有力抓手。
2.地方立法缺失。因墙改基金取消,《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缺少内容支撑,2017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
一是《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废止后,该令规定的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 “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等职责失去法规依据。
二是《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废止后,该令规定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失去法规依据。虽然(财税〔2017〕18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但作为工作保障经费的墙改基金取消后没了资金源头。我省墙改工作机构除省办及部分地市墙办为参公事业单位外,大多数市州及县区墙改以兼职为主,没有墙材革新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新墙材推广工作将很难有效开展。
3.监管措施缺失。按照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要求,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墙材革新管理机构仍然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但在墙改基金取消后,以往通过墙改基金引导新墙材发展的工作手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要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后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更要加大对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查处。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的废止,对“新型墙体材料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监管及处罚失去法规依据,不利于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职责落实,也不利于墙材行业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落实。
三、关于制定墙材革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
从国家立法看,目前对禁止粘土砖生产、使用的规定主要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从地方立法看,不少省市区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墙材革新政府令并有效实施,且目前已有江西、江苏、贵州、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建议:我省节约资源和保护耕地形势依然严峻,新墙材革新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墙材革新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全省墙材行业调控及转型升级工作缺乏行政、经济介入手段,墙材革新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对高耗能、高污染、大量浪费土地资源的传统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应用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迫切需要从政府规章乃至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并规范,应尽快出台墙材革新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文)指出: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国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03年,省政府出台《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修改),使我省墙材革新工作有了规范性依据。
一、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基本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300亿块折标砖,形成了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石膏、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的轻质高强、保温防火、节能利废、隔音防噪等多功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基本能满足全省县城以上建筑市场需求。五年累计节约土地5万余亩,节约能源209万吨标准煤,减少CO2、SO2等有害气体排放165万吨,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废石膏、工业尾矿等固体废弃物3000万吨。
2017年,我省新墙材产量同比增长6%,达到80.6亿块标砖,新墙材占墙材总量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71%。通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全省共节约土地1.3万亩,节约生产能耗4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39万吨,利用各种固体废弃物超过1000万吨。为我省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全省墙材企业总数为1800余家,新墙材生产企业630家,其中新墙材企业中的利废企业为450家。新墙材企业占墙材企业总数的31.5%,粘土砖生产企业(包括空心粘土砖、实心粘土砖)占墙材企业总数的68.5%,其中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占墙材企业总数的比例为40%。
二、我省新墙材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党的十九大对墙材革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严格保护耕地。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使用,鼓励墙材生产企业对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再利用,保护耕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墙材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的题中之义。
(二)县城“禁实”、城市“限粘”任务艰巨。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要求,要推进城市“限粘”,开展县城“禁实”,推动乡镇、农村“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领域节能降耗。并分批公布县城“禁实”、城市“限粘”名单,将完成情况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
2017年初,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发的《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县级(含)以上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地级城市及其规划区(不含县城)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副省级(含)以上城市及其规划区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制品;新型墙材产量在墙材总量中占比达80%,其中装配式墙板部品占比达20%;新建建筑中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90%。
截止2017年底,我省县城“禁实”任务才完成55%,而且很不彻底,部分地方出现反弹。城市“限粘”工作才刚刚开始,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面对城镇化、美丽乡村等建设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方兴未艾,我省县城“禁实”、城市“限粘”工作还任重道远。
(三)缺少有效抓手和法规依据。
1.调控手段缺失。2017年3月,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这是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的“降费减费”,减轻企业负担,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决定。
原有的墙材革新工作主要通过墙改基金的事前监督来推进管理,用基金的杠杆原理来撬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也就是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通过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专项基金对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新型墙材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成本,提高新型墙材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能力。随着墙改基金杠杆的取消,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也将不复存在,缺少了有力抓手。
2.地方立法缺失。因墙改基金取消,《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缺少内容支撑,2017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
一是《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废止后,该令规定的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 “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等职责失去法规依据。
二是《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废止后,该令规定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失去法规依据。虽然(财税〔2017〕18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但作为工作保障经费的墙改基金取消后没了资金源头。我省墙改工作机构除省办及部分地市墙办为参公事业单位外,大多数市州及县区墙改以兼职为主,没有墙材革新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新墙材推广工作将很难有效开展。
3.监管措施缺失。按照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要求,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墙材革新管理机构仍然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但在墙改基金取消后,以往通过墙改基金引导新墙材发展的工作手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要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后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更要加大对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查处。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修订)的废止,对“新型墙体材料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监管及处罚失去法规依据,不利于各级墙材革新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职责落实,也不利于墙材行业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落实。
三、关于制定墙材革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
从国家立法看,目前对禁止粘土砖生产、使用的规定主要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从地方立法看,不少省市区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墙材革新政府令并有效实施,且目前已有江西、江苏、贵州、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建议:我省节约资源和保护耕地形势依然严峻,新墙材革新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墙材革新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全省墙材行业调控及转型升级工作缺乏行政、经济介入手段,墙材革新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对高耗能、高污染、大量浪费土地资源的传统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应用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迫切需要从政府规章乃至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并规范,应尽快出台墙材革新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