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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发展民间救援力量 加快我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提案

2019-07-10 11:35       来源: 作者:【字体: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内的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民间救援力量是对政府救援力量的有效补充,是值得倡导和扶持,又需要积极引导和规范的社会行动。近年来,民间救援力量在洪涝灾害、雪灾、干旱、地震和其它遇险的各项应急救援活动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甘肃省登记注册的民间救援队伍共有3支,其中,甘肃方舟救援志愿服务队总部设立在甘肃兰州,其余2支队伍总部分别设立在北京和上海。

目前,民间救援组织的活动还存在很多制约。

一、救援的政策体制机制问题。民间组织参与救援,往往是自发行为,其中难免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如救援是否专业、救援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技能资质,在救援中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财物损坏是否需要赔偿等。二是救援志愿者权益保护问题。志愿者服务过程中,遇到危险性活动,甚至威胁到志愿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如何给予保障和赔偿等。

二、经费来源严重不足,造成民间救援组织发展不良。目前经费不足是制约民间救援组织发展的瓶颈,活动经费往往都是自筹,造成民间救援力量难以更大地发挥作用。甚至一些境外组织还会利用全国较为知名的民间救援力量赞助经费的机会,使一些队伍出现其他问题。

三、民间救援组织缺乏全省应急指挥系统高层面的引导和沟通。由于信息对接不畅,民间救援力量与政府应急救援部门以及志愿者队伍彼此之间缺乏常态化的协调机制。民间救援力量在救援前期的准备以及救援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层面的及时信息沟通问题,在行动组织中难免形不成统一指挥体系。

扶持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应该是社会救灾与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体系。一是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救灾、救援工作。二是对全省现有的民间救援组织开展调查,建立救援队伍人员政审、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从参与人员、资质、设备、组织规章等加以核实、考核、认证,合格的给予登记,不合格的予以取消或督促整改。三是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四是给予有资质的民间救援队一定的支持,将民间优秀的救援队伍纳入常规应急救援体系,在开展应急救援及社会保障中,给与救援队员身份认可及必要但有限制的执行权限,并为快速有效救援开辟相应的“绿色通道”。五是加强民间救援人员的保障机制,一是救援时间的保障,当大型灾害发生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身份的救援队员面临着出勤与单位考勤之间的矛盾,二是意外保障,由于公益救援性质,目前救援队伍及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商业意外保险的相应能力。建议政府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二、将民间救援组织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加以规范管理和行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民间救援组织的长期联系,在政府救援机构投入救援的同时,也应要求民间救援组织共同参与,增加救援力量,提高救援的成功率,形成政府应急体系和民间救援组织共同治理、分工合作的局面(例如:协调其他业务部门,如:消防、公安、交警、120急救中心、地震局、疾控中心等部门定期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学习和演练,切实做到联勤联动)。民间救援队伍不仅要在灾难时关注民间救援队伍,平时也要保持与其它救援力量的密切联系,以期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三、给予民间救援组织一定的经费援助,提供设备,帮助其提高救援能力。政府部门对民间救援组织的人员物力、财力投入等予以支持和提供保障,给予一定的经费援助和设备援助,提高救援能力。对参与救援表现优秀的民间组织和个人积极给予奖励。

四、开展对民间救援组织的培训,提高和完善其救助技能。一是组织民间救援队伍参加各地开展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以及抗震、消防、民政等部门开展的救援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配合协调性。二是规范民间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及资质认证体系,组织对紧急救援队和志愿服务队伍等民间救援力量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技能,成为社会救援的中坚力量。三是加大民间救援组织的宣传,协助联系相关单位群体,支持民间救援组织做好日常向民众的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同时,要营造良好氛围,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