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土地流转和确权颁证工作 促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提案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后,随着我省农村土地资源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成长迅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渐露雏形,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土地流转收入和因土地流转带来的工资性收入成为我省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颁证工作是保障土地流转的依法、自愿、有偿基础性工作。我省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2014年底全部完成确权颁证任务。截止2014年3月底,已完成21221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完成率99%;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53717宗,完成率69%;完成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346万宗,完成率70%。涉及到更广泛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但是在土地流转和确权颁证工作中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问题涉及到有关政策法律不完善、不配套,造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量大面广,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工作经费困难的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道路、灌溉条件差,地块零碎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影响土地产出效率和农民增收;乡镇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服务和调整生产关系方面的职能、人员消减,随着农村土地要素的加速流转,经济要素日趋活跃,农民对乡镇在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纠纷调处、执法监管、信贷业务咨询指导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乡镇服务三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另外,在调研中无论流转大户、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主集中反映了贷款难、贷款贵和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方式和属性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尽快研究解决。
因此建议:
一、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解决不平衡问题
法律和有关政策不配套造成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需要将现有政策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行明确。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政策上规定可以进行抵押,但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加以认定;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土地可以进行入股,但是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够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反租倒包的情况,在政策中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法律方面没有相应处罚条款,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加强政策扶持,完善服务功能。
1、加大财政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长效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对农田水利、路网、农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项目投入,增加土地资产的价值。优化农业投入资金的支出结构,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对新农合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举办的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优势产业实行投资倾斜。建议我省出台《关于扶持家庭农场的意见》,对创办家庭农场进行政策扶持。
建议省政府出台《甘肃省保障农业设施用地的意见》,探索创新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模式,荒山荒漠用于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的,在用地、价格方面给与优惠;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和跟踪服务,鼓励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农村“空心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做好旧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在土地整理方面,特别是在高标准农田、梯田建设方面,提高整治标准,使整理后的土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结合国土部门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解决既要发展设施农业,又要保护基本农田的政策性障碍。
建议省政府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经费列入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做好农村土地规划调整的准备工作。建议全省基本农田面积和比例就低不就高,为城市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土地使用空间。
2、强化乡镇政府职能,健全服务功能
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加大,伴随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兴起未来农村经济领域的服务工作量将急剧增加,政府部门的设置在乡镇应当由对生产力监管和服务调整为对生产关系的变化进行服务。建议对乡镇一级农经站职能加强配置,负责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指导土地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原则进行流转,调处矛盾、进行信息发布和对接;指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运行,监督议事、监理、利益分配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技术服务。建议整合各种涉农培训项目,分批次对农民合作组织领头人、家庭农场创办者开展轮训;改革现行农技推广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引导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培育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三)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增资扩股,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发挥其为农业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开展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土地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组的试点工作,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县城、乡镇延伸机构和业务,完善中心镇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加快支农金融服务创新。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创新金融产品,缓解贷款问题。建议省上整合农业合作社奖补资金,逐年注资,发起成立农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公司。由在册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成为贷款公司会员,合作社需要进行贷款时,缴纳部分保证金,以其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保险保单金额等进行抵押,由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证明并收取少量费用。一方面可以绕开目前金融机构对涉农所有权证不认可的障碍;另一方面解决贷款人在经营失败后,银行缺乏对抵押物变现的困难。
构建农村信用评级系统。出台措施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对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农户、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整合工商、税务、执法部门等信息到信用数据库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整合,争取将信用档案数据库与国家信用数据库对接,对农村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不同信用等级获得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颁证工作是保障土地流转的依法、自愿、有偿基础性工作。我省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2014年底全部完成确权颁证任务。截止2014年3月底,已完成21221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完成率99%;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53717宗,完成率69%;完成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346万宗,完成率70%。涉及到更广泛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但是在土地流转和确权颁证工作中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问题涉及到有关政策法律不完善、不配套,造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量大面广,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工作经费困难的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道路、灌溉条件差,地块零碎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影响土地产出效率和农民增收;乡镇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服务和调整生产关系方面的职能、人员消减,随着农村土地要素的加速流转,经济要素日趋活跃,农民对乡镇在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纠纷调处、执法监管、信贷业务咨询指导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乡镇服务三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另外,在调研中无论流转大户、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主集中反映了贷款难、贷款贵和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方式和属性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尽快研究解决。
因此建议:
一、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解决不平衡问题
法律和有关政策不配套造成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需要将现有政策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行明确。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政策上规定可以进行抵押,但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加以认定;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土地可以进行入股,但是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够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反租倒包的情况,在政策中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法律方面没有相应处罚条款,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加强政策扶持,完善服务功能。
1、加大财政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长效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对农田水利、路网、农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项目投入,增加土地资产的价值。优化农业投入资金的支出结构,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对新农合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举办的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优势产业实行投资倾斜。建议我省出台《关于扶持家庭农场的意见》,对创办家庭农场进行政策扶持。
建议省政府出台《甘肃省保障农业设施用地的意见》,探索创新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模式,荒山荒漠用于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的,在用地、价格方面给与优惠;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和跟踪服务,鼓励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农村“空心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做好旧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在土地整理方面,特别是在高标准农田、梯田建设方面,提高整治标准,使整理后的土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结合国土部门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解决既要发展设施农业,又要保护基本农田的政策性障碍。
建议省政府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经费列入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做好农村土地规划调整的准备工作。建议全省基本农田面积和比例就低不就高,为城市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土地使用空间。
2、强化乡镇政府职能,健全服务功能
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加大,伴随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兴起未来农村经济领域的服务工作量将急剧增加,政府部门的设置在乡镇应当由对生产力监管和服务调整为对生产关系的变化进行服务。建议对乡镇一级农经站职能加强配置,负责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指导土地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原则进行流转,调处矛盾、进行信息发布和对接;指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运行,监督议事、监理、利益分配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技术服务。建议整合各种涉农培训项目,分批次对农民合作组织领头人、家庭农场创办者开展轮训;改革现行农技推广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引导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培育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三)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增资扩股,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发挥其为农业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开展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土地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组的试点工作,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县城、乡镇延伸机构和业务,完善中心镇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加快支农金融服务创新。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创新金融产品,缓解贷款问题。建议省上整合农业合作社奖补资金,逐年注资,发起成立农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公司。由在册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成为贷款公司会员,合作社需要进行贷款时,缴纳部分保证金,以其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保险保单金额等进行抵押,由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证明并收取少量费用。一方面可以绕开目前金融机构对涉农所有权证不认可的障碍;另一方面解决贷款人在经营失败后,银行缺乏对抵押物变现的困难。
构建农村信用评级系统。出台措施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对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农户、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整合工商、税务、执法部门等信息到信用数据库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整合,争取将信用档案数据库与国家信用数据库对接,对农村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不同信用等级获得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